我国司法体系赋予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条件下方能对涉诉相关人员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权:
首先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着明确特定的被申请人;
其次需要指明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
最后,如果存在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实际威胁的情形等,也可依法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明文规定,在拟定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明确固定的被申请人,二是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