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以停水断电等措施催收物业管理费用。
若业主因物业未能按照事先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而产生异议拒不支付物业费时,应妥善协商解决,不得因此而被物业采取强制性手段,如停水、停电等。
此外,小区物业在未经广大业主充分考虑且既不可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原有功能,更不可将之用于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类决策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