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户口婚姻状况的更改应向所属的派出所提出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依照相关法规条例,当由于公民缔结或终止婚姻、收养子女、认定亲缘关系、分户、并户、失踪等因素导致户口发生变动时,户主或其本人有义务向户口登记机构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在办理婚姻状况信息变更手续时,当事人需携带户口簿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
法律明确规定,如户口登记内容需要进行变更或修正,户主或其本人必须向户口登记机构提出申报,户口登记机构在对申报事项进行核实无误后,将予以相应的变更或修正。
若户口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可向申请人索要相关的变更或修正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