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皆被视为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
第一,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批准同意,擅自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
第二,同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以致易引发混淆的商标;
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第四,非法制造、擅自生产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销售此类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
第五,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替换后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进行销售;
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其他形式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