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赠与人。
所谓“任意撤销权”乃是指赠与人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撤销赠与之权利,此种权利尤其适用于未经公证程序确认的赠与行为以及不涉及到必须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
在此类赠与行为生效之前,赠与人无须提供任何理由即可撤销赠与。
然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赠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或尚未完成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任意撤销权仅适用于那些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特征,亦或是未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