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之间的几个显著差异。
首先,二者在机构功能上有所不同,破产管理人是在法院的严格指导和严密监管下,全权接手破产财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其进行妥善保管、细致清理、准确估值、合理处置以及公平分配等环节。
其次,在人员构成方面,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也存在明显区别。
再者,从机构设立的时间节点来看,破产管理人通常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立即成立,而清算组则可能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的某个阶段才会组建。
此外,在成员的薪酬待遇方面,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亦有所不同。
最后,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