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合同或借据中,倘若条款内容涉及到高利贷这种被法律明令禁止的事项,依据相关法规,关于这类高额利息,责任方可以选择不予支付,然而,如果责任方出于自愿决定支付,则此举将并不违法。
值得强调的是,若超过距今已满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所产生的利息就构成了高利贷,而超出这一范围的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责任方有权对此类利息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高利放贷活动,且借款利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