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清算及申请债权的相关程序如下:
当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之后,各位债权人务必在接获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之内、或者在没有接到通知情况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申报自身所拥有的债权,包括债权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附有任何形式的财产担保等详细信息,同时还需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文件作为佐证。
若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债权申报,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而法院也会对已经申报的债权进行专门的登记造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