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擅自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此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情况下,不当得利是指某人在无合法依据或事后失去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擅自让他人遭受经济损失而自身从中获取非法收益,该不当所得便称为不当得利。
作为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将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归还给遭受损失的另一方,从而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名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一方当事人必须实际取得了某种财产利益;
其次,另一方当事人则必须因此遭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再次,取得利益和遭受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这种利益的取得必须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