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办版权登记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者需携带能够证明其本人身份的证件或与作品权利归属有关的相关证明资料,亲自到所在地的作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办理。
在登记部门的指导下,需认真填写作品登记表格,同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待作品经过登记机关严格的审核程序后,登记机构会向著作权人颁发正式的作品登记证书。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