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其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的所有者、
承包方或搭乘者引导肇事者进行
逃逸,导致
受害人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不幸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将其视为交通
肇事罪的
共同犯罪来加以判定和
处罚。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过失很难构成共同犯罪,然而对于那种故意唆使他人逃逸并最终导致他
人死亡的行为,我们就有理由将其视作共同犯罪来进行处理了。
《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