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间长期处于分离状态且互相缺乏联络,而未积极解除婚姻关系,可能导致以下不利后果:
首先,将会严重干扰到彼此的正常生活秩序;
其次,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未来的全面发展将产生极大负面效应;
最后,对于双方家中年长的父母亲人们,也无疑会带来非常不良的情感影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夫妻要求离婚的其中一项法定理由即是因为长期感情不和谐而陷入分居状态长达两年以上。
只要符合这一特定条件,法院便有权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