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被判
有期徒刑五年的青少年罪犯,其最长可获得
减刑至两年半的法律优惠。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针对
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减刑幅度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谈论的“减刑”,其狭义上特指的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那些已经被依法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符合特定
减刑条件的情况下,由负责执行
刑罚的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由人
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定,以减轻其原判决刑罚的
刑事司法活动。
而广义上的减刑则是指,所有受到
刑事处罚的人员,只要符合特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通过同样的法律程序,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定,以减轻其原判决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这其中,不仅包含了狭义减刑的范畴,同时也涵盖了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罚金、
缓刑以及因
主刑减刑后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等多种情形。
《
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