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女方在与丈夫
离婚后所孕育的胎儿尚未诞生之时,并不能够直接向男方索求
抚育费用。
实际上,抚育费用的支付仅适用于孩子降生以后,因此女方在此之前提出此请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虽然如此,然而一旦宝宝降临人世,男方便无权再次拒绝承担对其的养育义务和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