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权遭受侵犯之际,保护权益的手段包括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这四种途径。
其中,诉讼乃是指在权益受损者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恳请司法机关以此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和解则是指争议双方本着自愿和平的原则,寻求自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因矛盾产生的纠纷,以实现自我救助的权益保障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