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诉讼中涉及到的妨害信用卡管理延伸至刑事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之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如果持卡人均以非法占有所图,即不符合规定额度或协议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操作,且在银行提供了两次以上严格催收之后,仍然超过三个月未按期缴纳应还欠款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此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