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罪犯实行剥夺政治权利这种惩罚措施时,其具体的期限从其所应承担的有期徒刑、拘留或缓刑执行完毕的那一日算起,或者是从宣告假释的日期开始进行计算。
对于那些被判处单独管制并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而言,我们会让他们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所处的管制期限保持一致,这两者将同步执行。
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行严重者,就应该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