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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由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依法确定。
具体而言,公民或法人在主张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证及执照等行政处罚存在不当之处时,此类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同时,对于涉及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行政争议,也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则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最新修订: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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