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与普通担保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被担保的债权类型有所不同。
担保主要针对的是主债权的保障;
而反担保则旨在确保担保人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具体来说,是对未来附有特定延缓条件的债权提供担保支持。
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在正常的担保业务中,参与方包括主债权的债权人、主债务人和第三人,其中担保权益的享有者为主债权的债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