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在借款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支持或改善家庭日常开支时,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若其中一方在知情后对该笔债务进行了确认,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归属个人所有,那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债务偿还事宜;
如协商无果,则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