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归属问题的明晰化分类如下:
首先是第一种情况,即一方由于自身疏忽而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此类情况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第二种情况,即另一方因疏忽大意而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此时,该方的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护职责及赔偿责任。
再者是第三种情况,即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在查清事实真相后,需依据伤害产生的原因以及过失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判定究竟由哪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明确责任的大小。
若最终判定由对方的未成年子女承担责任,则其家长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第四种情况,即与对方的未成年子女无直接关联的意外事件导致另一方的未成年子女遭受伤害,此种情况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