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动之后,税务问题的处理方法已成为必然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有责任向原来注册设立税务登记的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以变更现有的税务登记。
若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的,则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通知公布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有税务登记机关准确地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登记表格以及针对纳税人本身变更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一系列必要材料,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