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缔结婚姻之前所产生的欠款,即使在婚后依然应该如实偿还,并不得因为婚姻关系的构成便自动与其产生混合效应。
关于个人婚前产生之债,应由举债人自行承担清偿之责,因而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可在债务人成婚之后,要求其配偶承担责任。
然而,若有夫妻中的一方将婚前之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需,那么此时,该笔一方婚前的债务性质会因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改变而转化为共同债务,即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