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时,请遵循以下详细步骤:
首先,由夫妻双方本人自行商定关于子女抚养权、资产分割与负债负担等事宜;
其次,当所有事项均达成共识后,双方需签署正式的离婚协议文件;
接下来,双方共同前往位于一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手续的申请;
再者,婚姻登记机构将给予申请人三十日内的时间考虑是否决定继续执行该离婚申请;
最后,如果申请人最终确认执行离婚申请,则可领取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