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赔偿额:
医疗费用赔偿额度等于诊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医用器材和耗材支出的总和。
2.住院伙食补贴费:
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于补偿患者在住院期间的饮食开支,其赔偿金额以每日30元乘以住院天数为准。
3.营养费:
营养费用于补充患者因治疗需要而消耗的营养物质,其赔偿金额需依据患者的伤残程度并参考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亦可按照每日常规2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4.误工费(时间与收入):
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确认。
对于因伤致残的患者,误工时间可计算至评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则等于受害者的固定收入(按天/月/年计)乘以误工时间,或者以30,293元除以365天再乘以误工天数得出。
5.护理费:
护理费用于补偿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费用,其赔偿金额等于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乘以护理时间,或者以每天40元至60元的标准乘以护理时间得出。
6.交通费:
交通费用于补偿患者及其家属为就医所产生的实际交通费用,其赔偿金额等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报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