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生产及生活所需,避免对资产效益与实际价值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例如,对于生产性资产,可优先分配予具备相关经营知识与实践能力的一方,然后再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等价值的补偿;
针对日常生活必需品,则必须充分考量双方及其子女的生活需求,将其予以适当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