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其内容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
首先,关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及金额,均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这涉及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为基础,同时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作为参考依据。
最后,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