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一些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中的第六条,如果持有卡片的人士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在超过了规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的范围内进行消费并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义:
(1)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藏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