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乃是指在缺乏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身获取利益之情形,该种事实须具备致他人损失与自身获益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然而,针对拾得遗失物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拾得人仅享有必要的费用索偿权,同时还需承担妥善保管及报告遗失物下落的职责。
因此,拾得遗失物之行为并非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源头,亦无法成立因果关系。
由于拾得遗失物并不符合不当得利所设定的构成要件,故可以认定拾得遗失物并未构成不当得利事件。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