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从宽处理、适度减轻或剥夺,都是应该遵循和贯彻的重要准则。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犯相对于主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理,而非仅仅参照主犯的法定刑期进行从轻、减轻处理。
换言之,若主犯具备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那么他被判处的刑罚,很可能会与从犯相同,甚至更为轻微。
第二,从犯相对于主犯的从轻、减轻处理,仅限于他们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之外的罪行,则不属于可供参考的范畴。
举例来说,若主犯涉及多起犯罪,而从犯只涉及其中一项罪名,那么从犯只能根据自己与主犯共同实施的那一项罪名进行处罚。
第三,当主犯为连续犯时,从犯只能依据自己与主犯共同参与的犯罪事实以及主犯应受的刑罚进行比较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主犯单独实施的犯罪事实及其应受的刑罚,不应纳入比较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