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财产分配而产生纷争的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超过一年之久亦允许他们继续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倘若有任何一方故意隐匿、迁移、出售、摧毁、挥霍夫妻共有财产,甚至不惜伪造出虚假的夫妻共通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时,即可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再度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地划分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