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放弃无法仅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进行有效记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
继承一旦启动之后,
继承人若是欲表达废弃继承权利之意向,应当在遗产处理未决定之前,采用书面文件的方式作出明确阐述。
如若在这个阶段未有所表示,则应被视为已默许接受继承结果。
而对于那些获得遗赠财产的受益者而言,他们应该在得知自己有权获赠后的六十日之内,向社会公众做出是否接受或放弃此项遗赠的明确声明。
假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有所行动,即默认自动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