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离婚纠纷当中涉及到
探视权问题时,
强制执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直接
监护方拒绝让未直接监护方行使探视权,那么后者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
申诉。
在法院做出裁决后,若前配偶依旧未能遵守,则未直接监护方可依据法庭的合法判决,请求法庭强行要求直接监护方协助自己实现探视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无权力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自由和探视行为实施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无法强迫子女与探视权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