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问题,男方与女方皆可协商将其视作各自私有、共享或是部分归属于各自、部分共享。
若在婚姻缔结前已支付之彩礼且并未达成共识,则视为女方的私人财物,由女方全权拥有。
然而,若在婚后支付的彩礼,若无明确表示为
赠予女方,则应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