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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出轨净身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刘* 吉林-长春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3 18:01:52 345人阅读

婚前签订出轨净身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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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法律,夫妻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此约定具法律约束力。因此,若婚前签订的出轨净身协议符合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为真实意思表示等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
(2)不过在实践中,若协议条款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像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或存在明显显失公平的情况,法院可能判定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效。所以,婚前签订的出轨净身协议不一定完全有效,其效力需结合协议内容和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定。

提醒:
签订婚前出轨净身协议时要确保内容合法合理,避免限制人身权利或显失公平。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21: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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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协议时确保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
(二)协议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尤其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三)保证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权利义务应基本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3 21:4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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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签的出轨净身协议效力有争议。法律规定,夫妻能对婚内和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此约定有法律约束力。
2.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一定程度上有效。
3.但要是协议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或显失公平,法院可能判定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效。
4.总之,婚前出轨净身协议不一定完全有效,得由法院结合内容和实际情况判定。

2026-01-23 21:2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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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签订的出轨净身协议不一定完全有效,其效力需结合协议内容和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若出轨净身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此协议是有效的。然而,要是协议条款限制了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像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或者明显显失公平,法院可能会认定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效。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协议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对婚前签订的出轨净身协议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3 20: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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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的出轨净身协议效力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真实意思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因其符合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然而,若协议条款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或显失公平,法院可能认定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效。

为保障协议合法有效,签订时应注意:1.确保双方自愿,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2.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3.避免设置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保证公平合理。

2026-01-23 19:50:36 回复

你好,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你好,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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