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企业依法解散之后仍有债务尚未偿还,则依据现行法规规定,此类情况须进行彻底的清算程序。
根据法例条款所述,当公司的运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经营将导致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实施重整计划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均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解散公司的申请,同时需立即组建清算小组,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