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若有一方在配偶不知情且未经同意的状况下擅自使用
信用卡进行支取款项等行为,须视为流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产生的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但如若夫妻其中一方能提供充分
证据表明,该
债务是
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协议以个人名义予以负担,或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则可排除将此笔债务归类为
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
对于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向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多人甚至全体人员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额或部分支付欠款。
在连带债务尚未完全清偿之前,所有债务人仍然需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