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累犯被判处四年
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只要其满足了
减刑的适用条件,那么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
在这个过程中,执行机关需要向上一级的中级人
民法院提交详细的减刑建议书。
然后,人民法院将会成立由多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此进行全面审查与审理。
如果确认罪犯确实有着深刻的悔过之情或者表现出积极的
立功行为,那么将会裁定予以适当的减刑处理。
然而,任何减刑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够进行。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