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当事人离婚事宜之时,他们是应该先行解除婚姻关系,还是应当先对房屋进行产权变更呢?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和抉择。
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遵循何种顺序。
因此,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利益需求,进行充分的协商后自由做出选择。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大多数人会选择先完成离婚手续,然后再着手处理房产过户事宜。
这种做法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