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被涉及到利益相关方的人士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确认相应自然人丧失生存资格即宣告其死亡:
首先,若该自然人连续离开其居住地达四整年未归;
其次,如果该自然人因突发
意外事故而失去踪迹并且此状况已经持续整整两年期。
然而,倘若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其失踪,经有关机关作出明确判断,证实该自然人生命生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宣告其死亡并不受限于上述规定中提到的两年期限。
《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
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