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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从几天开始算起

执行拘留期间的计算方式为以日为单位进行递增,自收监之日起直至次日被视为1个工作日。
行政拘留乃是由法定的行政机构(特指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员,在短期内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通常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期限设定在10日内,若情节较为严重则最长可达15日,而在合并执行时总计不得超过20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最新修订: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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