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担保人可能需要承受以下几种潜在影响:
首先是保证程度不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说,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则当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时,担保人才有权利针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反之,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催讨债权,或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