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聘金的支付方面,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现金的形式交付至女方手中。
然而,当女方否认男方存在支付行为时,男方应及时收集并整理相关
证据,以便在必要之时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形出现时,男方的
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1. 双方尚未正式注册结为夫妻;
2. 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注册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过;
3. 男方在婚前支付聘金,且此举导致其自身生活陷入困境。
在此类案件中,若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做出有利于男方的判决,即要求女方退还全部或部分聘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