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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包括了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初次审判环节。
这些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了必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特殊案件以及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严重案件外;
亦包括了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最后,还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新修订: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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