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超额消费、套现等行为,且逾期未偿还时限超过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自然月仍未结清欠款。
具体规定如下:
透支金额若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视为“数额较大”;
透支金额若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视为“数额巨大”;
透支金额若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则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若能及时归还所透支款项,可向司法机关申请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量刑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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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