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事故时,我们秉持以下责任评估准则予以区分:
若行人并未存有过错,则全权由机动车主方负责承担责任;
反之,若是行人负有过错,则可视乎过错程度,适度减轻由机动车主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然而,若行人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则需自行承担全责,而机动车主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