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涉及离婚事宜的案件,若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破裂,并且经过调解无法挽回,则应该准许离婚。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
法院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然而,如果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法院就不能再做出离婚的判决。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法院才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首先,当法院发现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沉迷赌博或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屡教不改,或者因为感情问题而长期分居达到两年以上,并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果时,法院可以依法做出离婚的判决;
其次,如果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在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如果双方又继续分居长达一年时间,然后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时法院也应该依法做出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