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并非必然为有偿性质之合同。
借款合同乃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资金需求,双方约定借款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承担支付相应利息负担的协议。
此外,借款合同按其特点形式可细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以及农业借贷合同等多种类型。
若该借款合同系由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所制定,并明文规定需支付利息作为对价回报,则该项合作便属于有偿性质的借款合同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