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的
侦查阶段,若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那么,检察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将
当事人进行
羁押的。
然而,倘若
犯罪嫌疑人为满足
逮捕条件,则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中,
逮捕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存在着继续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对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
或具有试图自杀或逃跑的意图等等。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