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中,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建设者(即建设单位)、勘测者(即勘察单位)、设计师(即设计单位)、建造者(即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图纸审核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监理单位等多个方面。
根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规条款明确指出,若由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导致建设工程在预期使用年限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那么承包方需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